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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公司)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办法(试行)》,结合本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局(公司)机关部室及工作人员在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投诉、举报,办理属本局(公司)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以下统称公共服务行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公司)局长(经理)对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本局(公司)各部室的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为该部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本局(公司)各承办部室的工作人员为该部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 对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原则上必须当即或者1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的事项,要予以说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对投诉事项,首问责任人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 对举报事项,首问责任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即时进行答复处理。 第五条 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受理时限最长为5个工作日。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递交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材料,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室具体承办人应当场受理。 承办部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审查意见,由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室具体经办人在收到承办部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局(公司)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或者自收到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少于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结,各部室要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办理事项的流程图、具体承办人和办结时限。 第七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按照少于规定的时限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八条 确认登记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按照少于规定的时限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对同级机关函请办理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对下级机关请示的其他事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第十条 办公室、生产和质量监督部、盐政处、运销部及有关部室要根据工作职能明确本部室日常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制订相应制度。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各承办处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招标、专家评审、转办等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承办部室正职负责人督办或办理。特别紧急的重大事项本局(公司)领导亲自督办。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承办部室提出意见,报本局(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批准延期的,承办部室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承办部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但不影响本局(公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的办结期限需要延期的,由承办部室提出意见,报本局(公司)分管该项事务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因本局(公司)负责人、各承办部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机关内部办理过程中,承办部室未在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又没有提出延时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本局(公司)承办部室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视为按期办结。 第十五条 本局(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协办部室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承办部室分送的协办事项的,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六条 各承办部室各岗位实行AB角工作制。各岗位的AB角由各承办部室负责人指定。A角要对其岗位工作负主要责任,B角要主动熟悉A角工作,一般情况下,A角和B角都不能缺位,当A角因故不在岗时,其所担负的工作要由B角负责。 第十七条 本局(公司)负责人、各承办处室负责人、岗位责任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局监察审计部或上级监察效能机关投诉。 第十八条 办公室、生产和质量监督部、盐政处、运销部要据本办法实施情况,适时研究建立完善本局(公司)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配套制度。 第十九条 对本局(公司)各部室办理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参照本办法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